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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22 | 點閱數: 151
一、教育部於 108 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並多次通函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 1 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 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無論實體或線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 3 日內至前揭平臺之「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 二、大陸委員會自 113 年 6 月 27 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所屬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 觀看完整文章
注意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22 | 點閱數: 101
一、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17851 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 4 月 22 日陸法字 第 1149903956 號函略以,兩岸條例第 26 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應作相同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二、復依兩岸條例第 26 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0 條第 3 項、第 72 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3...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13 | 點閱數: 86
配合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調整修正旨揭對照表
活動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13 | 點閱數: 64
一、為讓大臺南地區之人文風采、在地文化及市政脈動能透過市民觀點去發掘呈現,本府特舉辦「114 年社區影像紀錄人才培訓班」,輔導參訓學員利用攝影機述說地方故事,成為公民影像紀錄者。課程內容包括紀實影片倫理、影像美學賞析、著作權及合約等理論課程及攝影機操作實務、後製剪輯製作實務、專題創作等實作課程(詳情請參閱報名網站)共計 73 小時。 二、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即日起至 5 月 30 日止(報名網址:http://www.south.org.tw/dv114 )。
重要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13 | 點閱數: 116
一、查陸委會前開 114 年 4 月 22 日函及同年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和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 二、另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87 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爰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或第 26 條所為之函釋,應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重要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13 | 點閱數: 115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辦理。 二、本次解聘辦法主要修正部分係將調查作業按教師違法情節,由學校參酌教師行為,判斷校園事件係屬涉及教師法第 14 、 15 、 16 、 18 條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事,以決定學校之調查方式,並修正學校組成調查小組之程序規定等。為引導學校確實依據解聘辦法辦理校園事件程序,爰訂定旨揭案件處理程序之範本文件。 三、檢附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疑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情事之校園事件操作手冊 1 份,手冊附件可至本局網站文...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13 | 點閱數: 64
一、人事總處配合大陸委員會 114 年 3 月 25 日陸法字第 1140400262 號函送「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於 MyData 建置旨揭具結書功能,提供機關同仁線上填寫,並將於 114 年 5 月 9 日開放人事人員統計及下載等服務,請各機關廣為宣導並鼓勵所屬同仁多加利用。 二、檢附操作手冊 1 份,亦可至「公務員服務網( eCPA )」最新公告下載運用。
注意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13 | 點閱數: 52
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00 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注意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5-13 | 點閱數: 130
一、本案所詢疑義如下: (一)假設 A 校「甲師」已於 3 月底申請市內(外)介聘,並已於 4 月介聘成功至 B 校,並經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惟 5 、 6 月間,經家長檢舉,「疑似」有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2 條規定,進行校事會議之審議及調查,調查程序中,是否影響甲師已成功介聘 B 校資格。 (二)如學校於 6 、 7 月調查甲師結束,調查屬實「與否」,是否連帶影響甲師成功介聘 B 校資格;抑或,申請介聘之日起,至 7 月 31 日前,凡進入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均不得申請介聘,如申請介聘並成功,其資格亦取消;市內、市外介聘,...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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