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03 | 點閱數: 44
說明: 一、旨揭活動報名日期自 114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7 日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本基金會網站: http ://http://www.ttbf.org.tw  或輸入「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搜尋,各項活動僅供本基金會會員報名,未加入會員者請進入本基金會網站,完成註冊後再行報名。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03 | 點閱數: 88
一、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係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6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公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規定。」 二、另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略以:「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十一、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成績考核考列甲等,繳有證明文件者。」 三、本案公立幼兒園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係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03 | 點閱數: 42
一、因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免同仁有重複請領情事,請同仁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應主動通知人事室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二、檢附市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各一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03 | 點閱數: 41
檢附教育局原函影本及「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修正規定各一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03 | 點閱數: 35
檢附市府原書函影本、勞動部原函影本及修正規定各 1 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03 | 點閱數: 38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2-03 | 點閱數: 41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26 | 點閱數: 77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2 月 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33951 號函釋略以,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規定,係指公教人員子女如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是否為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宜由各該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 三、有關旨揭學用費之性質,經本府教育局 114 年...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77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爰公教人... 觀看完整文章
:::

不迷小紅書 青春不迷途

站內搜尋

行動 QR Code

請掃此 QR Code 可連至此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