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19 | 點閱數: 106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1348341 號函辦理。 二、查前開函釋略以,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三、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19 | 點閱數: 38
檢送修正「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1 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19 | 點閱數: 38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旨揭要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規定各 1 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19 | 點閱數: 37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27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90723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機關設有派出單位或轄下設施,且其所在地點與機關所在地並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19 | 點閱數: 74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141445445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中心)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三、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貴校(中心)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 觀看完整文章
注意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19 | 點閱數: 74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爰公教人...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19 | 點閱數: 42
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月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校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42
一、依修正前之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6 月底前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本部登記備查,以旨揭激勵辦法係自發布日施行,爰各主管機關 114 年模範公務人員尚未函送本部登記備查者,仍請依原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人事管理司項下。 三、檢附市府原函、銓敘部原函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48
檢附市府原函、行政院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79
一、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 Q&A」部分內容。 二、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 Q&A」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 觀看完整文章
:::

不迷小紅書 青春不迷途

站內搜尋

行動 QR Code

請掃此 QR Code 可連至此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