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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4-10-09 | 點閱數: 114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56 號裁定意旨,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 AB 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

  •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1)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 1131008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2) 1131008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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